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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学生马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纪律处分的决定
日期: 2022-04-1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学〔2022〕30号

各学院:

经查,美术学院2020级美术学(师范)2班学生马某某(学号:20201124**),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24日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

经查,美术学院2019级绘画2班学生孙某某(学号:20191123**),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3月29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经请假多次穿越围栏出入校园,到颍州学村北区代课。

经查,美术学院2019级环境设计1班学生刘某某(学号:20191123**),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3月24日、3月25日、3月26日、3月31日、4月1日未经请假多次翻越围栏出入校园,到颍州学村北区代课并回本市家中住宿。

经查,美术学院2018级美术学(师范)2班学生刘某某(学号:20181119**),不服从属地和校园疫情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28日未经请假穿越校园围栏私自外出到颍州学村北区代课并回本市家中住宿,3月31日穿越校园围栏进校。

上述4名学生的违纪行为给属地和校园防疫工作及全校师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其中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学校实施校园封闭管理期间,仍旧顶风违纪,影响恶劣。

根据《阜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校学〔2021〕28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六款等规定,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马某某警告处分,给予学生孙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学生刘某某、刘某某记过处分。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自决定下发即日算起。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根据属地防疫要求,阜阳师范大学全域从严落实管控区的封闭管理措施。请各学院务必正确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防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学〔2022〕13号)、《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学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学〔2022〕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学生防疫工作的通知》(学〔2022〕2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防疫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将本决定传达到各班级,覆盖到全体学生,要进一步强化学生防疫意识和主体责任的教育管理,多渠道多形式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及属地防疫管理,以实际行动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学生工作处

2022年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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