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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规定
2021年02月25日 17:3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展示我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学校整体品牌形象,编制《阜阳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 。为维护和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阜阳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氛围营造等方面。

第三条 阜阳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 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本要素系统,《VI手册》规定了学校校徽、校名标准字、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学校“三风一训”使用规范;学校校徽与校名标准字体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校徽、校名与各单位名称的标准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第六条 应用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涵盖了基本的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 VI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指导、监督各有关单位按照《VI手册》规定,规范制作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应用于校内外各类活动中使用的有关用品。

第九条 VI手册》中规范了应用部分各项目的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等基本要素,并据此分为三种类型,作为制作使用的依据。

第一类:明确规定了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的项目,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更改。

第二类:以提供参考规格、材质及尺寸比例为主的项目,应按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制作。

第三类:需结合具体环境细化设计的项目,以提供示意图为主,制作时须确保实际效果与学校整体视觉形象风格保持一致。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制作《VI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各类物品时,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使用不当者,校党委宣传部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学校各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志者,需向党委宣传部备案,内容包括识别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机构、单位,需在发布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备案,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如与学校识别系统相悖,应在党委宣传部指导下修改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阜阳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拥有其所有权,校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用于商业目的的学校品牌用品实施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依法依规与学校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带有学校原标志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规定(暂行)校党〔201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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