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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02月25日 17:45  点击:[]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学位〔2015〕1号)的精神,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现制定阜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优化学科结构,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 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我校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2.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要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通过动态调整引导授权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3.有序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要统筹兼顾各学科优势及各方意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稳步、有序推进。

二、调整程序与实施方式

(一)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和方式

1.调整前各学位授权点对学科学位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招生就业状况、科学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情况、培养管理情况、导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具体可参考教育部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自评结束后须提交一份评估总结报告,相关评估材料交研究生处备案。

2.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组织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不少于5名,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根据上述指标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序,评议评估结果。

3.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复评仍不合格的学位点作出撤销建议。

(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和方式

1.相关学院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要求提出增列申请。

2.学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对多个参与申报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排序。

3.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议及排序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三)公示并上报

学校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在本校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并接受评审。

三、相关规定与时间安排

(一)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范围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以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三)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四)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1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五)动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

1.学校每3年组织学位授权点评估一次。

2.当年的10月-12月,组织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确定拟自主撤销的和拟新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第二年2月-3月,对拟自主撤销的和拟新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4月30日前在校内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结果。

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学校适时启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结合各学位授权点的发展现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积极作用,结合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二)建立保障机制。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条件保障和争议处理等常态工作机制。要在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科研基地和专业结构调整改造等方面对新增学位授权点予以政策支持,妥善解决好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后续工作,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有序、平稳。在动态调整工作中的争议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上一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下一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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